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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遥控操作地磅非法获利如何定性
2012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顺义区购买两套遥控装置,后伙同被告人王某、刘某(永坪炼油厂保安)将一套遥控装置安装在永坪炼油厂成品库车间电子汽车衡上,并商量好按多拉出柴油价值每一万元给王某提成一千五百元,每拉一趟给刘某一千元。2012年10月24日至11月2日,贺某等人利用遥控器遥控接受装置,三次从永坪炼油厂成品库多拉出柴油18.9吨,价值158477元。
分歧意见:对贺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共产生两种分歧意见。
*种意见认为,贺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贺某等人秘密在磅秤上安装遥控装置,使电子磅秤发生计量错误,虚减柴油重量,其行为是在公司操作人员不知晓的情况下,以科技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贺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的犯罪是通过遥控装置控制地磅,使公司操作人员对地磅称重数据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多交付柴油。该交付柴油的行为是公开、自愿的,故被告人非法占有财物zui终是通过诈骗的手段实施的,因此,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评析:关于本案的定性,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贺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首先,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将公私财物占为已有。盗窃罪中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在违背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的意愿下实施的。本案的犯罪对象是柴油,尽管贺某等人给成品库磅房安装地磅遥控装置是秘密进行的,但该行为并未产生犯罪对象占有关系的改变,这一行为是犯罪的预备,贺某等人也不能通过安装遥控装置的行为本身获取非法利益。其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中行为人取得财物是采用欺骗手段,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产生错误认识,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将财物“自愿”交给不法行为人的。因此,本案贺某等人安装遥控装置是为了使地磅的显示按其意愿得到改变,其目的是为了实施欺诈,使公司操作人员在受骗的情况下,误认为过磅所得的读数就是真实的读数,从而三次骗取柴油18.9吨。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本案应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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