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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分类 / PRODUCT
电子汽车衡累计显示器和打印装置
1、通用要求
累计显示器和打印装置应具有相同的分度值,至少应记录初始显示值、zui终显示值、传送物料量、计量单位名称或符合、日期和时间等信息。这些信息的每一次传输均应有打印。
显示器和打印装置的分度值应按1×10k,2×10k,5×10k方式选择(k为正、负整数或零),且示值应可靠、简明、清晰。
部分累计显示器的分度值应与总累计显示器的分度值相同。
辅助累计显示器的分度值至少应等于累计分度值的10倍。
电子汽车衡上的累计显示器应至少能显示zui大流量下运行10h所称量物料的累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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