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3816853446
产品分类 / PRODUCT
电子汽车衡有关温度范围的规定
1、若在电子汽车衡称重仪表的说明性标记(铭牌、说明书)中没有特别规定工作温度范围,则称重仪表应在-10-40°C温度范围内保持计量特性。
2、若在电子汽车衡称重仪表的说明性标志中规定了特定的工作温度界限,则称重仪表应在该温度范围内符合计量要求。III和IV级称重仪表的温度范围应不小于30°C。
3、称重仪表的温度范围可以根据地磅的用途而设定,与电子汽车衡在同一环境下工作的称重仪表应具有与地磅相同的或更宽的温度范围。
邮箱:748885068@qq.con
地址:上海市南奉公路5108号
Copyright © 2024上海鹰衡称重设备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沪ICP备11045620号-11
技术支持:化工仪器网 管理登录 sitemap.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