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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汽车衡静态准确度等级
具有静态称量功能的电子汽车衡,并作为控制衡器使用时,其静态计量性能应符合《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中Ⅲ或Ⅳ级衡器的要求。
1、本条是对于动态(矿用地磅静态技术指标的一个总要求,提出动态(矿用)地磅如果具有静态秤量功能,并作为控制衡器使用时,其静态计量性能就得到满足相应要求。如果不具有静态称量功能、此条的规定就不适用;如果具有静态秤量功能,但不作为控制衡器时,在校准时,可以不进行静态计量性能的校准。
2、本规范将动态(矿用)地磅的额静态准确度等级分为两个级别,即Ⅲ级和Ⅳ级。这和其他衡器要求是一致的,应当符合《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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